5月1日后,建筑业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可以称得上是2016年的头等大事。11%的增值税来了,作为施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又该如何操作才能规避风险,是我们目前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1、建筑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部分材料成本支出无法或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与制造业相比,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具有施工工期长、流动性大、 施工地域广、 材料品种多等特点,而且一些地方材料的采购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的情况,使得施工项目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更加复杂、更不规范,某些工程施工中的挖土、地材供应、渣(泥)土外运等环节,甚至还存在“强买强卖”等现象,部分供应商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法出具合规发票。另外,建设单位甲供材料、水电等,目前在施工工程中普通存在由建设单位采购提供给施工单位,结算时在工程款中抵扣,但采购的原始发票留存在建设单位。这样,预计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部分材料物资支出肯定会存在不少因不能获得合规抵扣凭证而无法进行抵扣的问题,使得建筑业“营改增”后实际可抵扣的进项金额小于理论上可抵扣的进项金额。
部分材料成本支出不能及时获得抵扣凭证进行进项抵扣。首先,建筑行业普通存在“三角债”现象,使得拖欠的材料款无法及时取得进项抵扣凭证。现行增值税相关法规强调: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抵扣期最长不超过180天。但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存在相互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 “三角债”问题,货款结算的时间难以把握,因无法及时获取采购发票,权责发生制原则难以在会计核算中得到满意执行,使得施工方财务难以全面时地对这部分成本、相应的债务在会计与税务上进行确认、计量,导致施工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大部分时点,账务上实际所反映的材料支出金额少于实际所发生的金额。由此可见,建筑企业要按增值税法规的规定时限,及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几乎是不可能做到。
2、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计提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设施工劳务时,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同增值税对销项税额计提的衍接方面,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同时满足有关前提条件下,对建筑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建筑施工劳务收入,应按工程施工的进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与计量。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发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的时间、金额, 主要是根据工程的收款进度、额度确定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工程施工某个时点工程款的收款进度要迟于工程施工进度,所收工程款要少于实际发生成本金额。因此,若实行“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决算完毕且工程决算价款全部收到前,很有可能出现建筑劳务收入的确认的时间和计量金额,与工程款收到的时间和金额及计征增值税时建筑业销项税额确认的时间和金额的明显差异。
3、对建筑行业现行预决算报价计量模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影响
(1)对建筑业预决算计量模式本身的影响。目前,建筑施工行业对工程项目预决算造价的确定,一般根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规定的项目、程序取费、计价,按现行税收政策在建筑工程的取费定额中,对营业税及附加项目按某个固定的税率(各省市区之间存在细微的差异)取费,并最后纳入工程项目的预算总价当中。改征增值税后,理论上工程造价应包含应纳增值税额,但增值税是价外税,销项税额应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因工程预算时无法准确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致使各类工程的应纳增值税额存在不同并难以事先确认。这与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中税费的取费规定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工程预算造价的确定。
(2)对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影响工程,施工建造活动与一般制造业生产活动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工程的施工建造活动往往是先由建设发包方提供或设计图纸,再由施工方按设计施工,因每栋建筑物设计不同,加之施工环境的影响,使得施工活动最后的产品--建筑物之间(包括造价)存在差异,从而使得工程施工项目的计量工作异常复杂。在建筑工程的计量过程中,除施工前的预算、施工过程中的结算、工程竣工后的决算外,很多工程项目还要经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因此,建筑工程项目计量工作具有工作量大、环节多、程序复杂、时间长且拖延滞后的特点。另外,在建筑施工行业,包括政府工程项目在内的工程款拖欠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如果建筑业增值税实行与制造业相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的纳税活动将给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带来较大的支付压力。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提议
1、对人工费作为增值额征税导致税负增加的应对提议
按现行增值税法则的相关规定,将建筑企业所提供的建筑施工服务视为提供建筑施工劳务与提供建筑产品施工的混合或兼营销售行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人工费成本部分,在建筑企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单列,作为建筑劳务按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其余部分仍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工业设备安装与包清工的装饰装修项目,一般是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与材料,施工单位主要是提供安装与装饰劳务及一些辅助材料,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等安装费与装修费。其中人工费比重大,可用来进项抵扣的数额较小,对这类业务若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施工企业将难以承受,因此按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较为合理。
2、对无法或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问题的应对提议
采购地方材料,参照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对施工企业取得的地方材料非专用发票,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2] 38号)的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确定计算地方材料的进项税额。
甲供材料款项不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基数中。对建设工程中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施工水电费,在计算工程款时,建设单位一般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应该在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时,不计入销项额内。预收备料款作为施工企业开工前收取的备料款项,不应作为实现销售而交纳增值税,应根据工程进度作为抵扣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实现销售收入时才能计征增值税。
3、对难以及时获得抵扣凭证进项抵扣问题的应对提议
“营改增”后承接的建筑施工工程项目进项税额认证时,申报抵扣后形成的留抵税额抵扣不受时间限制,现行工程项目结算普遍存在拖延。按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通过认证,并在次月纳税申报抵扣,申报后形成的留抵税额不受时间的限制。工程项目由于工程结算的拖延,工程尾款不能及时收回,影响下游材料供应商货款的结算和支付,由此可能产生两种情况:一是供应商逼债,施工企业借款支付,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办理认证并在次月纳税申报抵扣。但由于工程项目未最终财务决算,结算额不确定,致使无法开具销项税发票,无法与材料款的进项税对应抵扣;二是工程决算审定后开具销项发票,因时间间隔长,该项目已无进项税专用发票可抵扣。
“营改增” 实施时点时,属在建工程和已竣工但未完成决算的工程项目,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在建工程,由于多种原因,施工企业已完工作量不能及时足额结算(即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从而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材料款等费用无法及时结算。如实施“营改增”,使在建工程的已开具营业收款的增值税发票与已取得的可抵扣支出发票无法配比,从而影响施工企业后续应缴增值税额的合理性。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决算的项目,在日后决算开具销项发票时,有当期销项税额,但却没有原材料进项税额可抵扣,致使多缴税款。因此,对“营改增”实施时点时已竣工但未决算和在建工程项目,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保持税收政策在一项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致性。同时,避免“营改增”划分的复杂化。
4、各项目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当务之急建筑企业必须要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能力,实现票据流、资金流和物流的“三流合一”,避免刑法和税负风险。具体措施至少应该包含如下两点:第一,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和采购制度。建筑企业必须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建筑材料和统一的采购合同会签的制度,以便防止虚假采购行为的发生,从而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第二,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收付结算制度。建筑企业各项目部的材料采购与货款支付相分离,项目部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律部门进行审查签订,经相关负责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依照采购合同统一付款给供应商。杜绝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接触民工工资现金的措施,即建筑企业工地上民工的工资必须由公司统一给民工在银行开设工资卡,由财务部统一通过民工工资卡向工地民工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