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1]4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本年度上半年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
1、资质、资格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2、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实施情况;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发放情况。
(二)建设单位
1、项目施工许可证(含施工图审查和项目报建审查合格证明);
2、项目施工总包合同备案情况;
3、工程项目发包情况;
4、项目施工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及履约情况;
5、工程款、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凭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
1、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
2、项目中标通知书;
3、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及其备案资料;
4、项目班子任命文件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5、劳务用工名册及管理情况,各主要和特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省外进鄂企业备案资料;
7、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情况。
二、检查方式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建筑市场管理的职责分工、权限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采取自查、抽查和跟踪督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省建管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以地区间交叉检查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组听取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管理资料;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到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每地抽查施工现场3至5个。
3、各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及时、真实、完整填写专项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4、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检查处理意见落实跟踪督查工作。
三、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
2、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
3、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省建管局组织分析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通报专项检查情况,依法督促处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事项
1、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部署自查工作。在自检中,参检人员按照检查内容、规定要求客观公正履责。
2、自查结束后,及时整理完备待查资料,并将自查报告于
3、联系人:江益东,电话027―87362256,传真027-8782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