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税率上升,同时增加了进项抵扣。因为税种不同,所以要分析两税的实际变化,关键点在于征收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要取得多少进项税额,才能使实际税负和营业税相当,如:增值税的平均进项税率达到多少,才能实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和营业税相当。
1、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费计算比较,计算进项税率平衡点
由于建筑工程设计多种类型的成本,如:人工费、专业分包、材料费、机械费及各种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在营业税制度下有些能够代扣代缴,有些则不能。同样,在执行增值税制度的时候,不同类型的成本取得增值税发票上的税率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对工程造价的组成进行分析。
假设①:材料费、机械费占总成本的50%,其他直接费占总成本的4%,施工间接费占总成本2%,分包成本含人工费占总成本40%,工程毛利占总成本4%。
营业税负为:{[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施工间接费+工程毛利]×3.36%}/总造价=2.02%(分包成本可以按照分包合同额从总合同额抵减计算营业税的基数)。
营业税和营业税附加(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3.36%=3%+3%(7%+3%+2%)。
根据营业税占总工程总造价的税负比率,结合执行11%的增值税率,可以计算“营改增”之后,各种类型的成本平均进项税率达到多少时,税负与营业税相当。计算如下:
[销项税率-平均进项税率]×(1+13%)=营业税负,即:[11%-平均进项税率]×1.13=2.02%,则平均进项税率为:9.21%
经过上述计算,建筑施工企业全部成本中平均进项税率达到9.21%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与营业税的实际税负水平相当。
2、营改增后,各项成本费用实际税负增减的比较,计算“营改增”税负增加幅度
2.1材料、机械费
依照上段的成本费用占比,假设材料费平均进项税率为11%,(钢筋17%,砼6%,其他材料如小五金17%),实际砼和小五金、钢材、砼等主材在营改增之前大多也并未要求销方开具发票,而是直接以不含税价谈定合同;机械费大多以台班、对私转账为主,在“营改增”之前也没有承担很多税负。
2.2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水电费、政府规费、各种手续费及各种不构成工程实体的辅助直接费用,其中水电费、勘探设计费用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其它很多费用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
2.3施工间接费
施工间接费的组成主要是管理人员的薪酬及附加费和餐饮费、差旅费,文具用品和日用品费用,基本上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服务业也进行“营改增”之后可以取得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的,也不能做进项税抵扣。
2.4分包成本
分包成本主要包括分包人工费和专业分包,虽然在“营改增”之后人工费和专业分包均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存在增加企业税负的因素,比如“营改增”之后,分包人工和专业分包税率由3%增加至11%,对于分包单位的税负完全是净增加,势必会造成分包单位将税负转嫁给总包单位。
2.5“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减的判断
假设②:材料、机械费平均进项税率为12%,其他直接费、施工间接费、分包成本、工程毛利的平均进项税率为4%,按照假设①的成本占比,计算营改增之后的税负水平:综合平均进项税率=(40%*12%+60%*4%)=7.2%,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11%-7.2%}×1.13=4.3%。由上文计算的营业税负为:{[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施工间接费+工程毛利]×3.39%}/总造价=2.02%,税负增加率为,4.3%/2.02%-1=113%。
因此,如果仅从税负平衡的角度分析(工程造价不变),可以初步判断,“营改增”之后,在能够取得大部分材料费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对建筑企业而言,实际税负的增长幅度为112%。